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东字〔2017〕87号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职教职工开展学术活动中(申报课题、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等)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学术活动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细则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发表学术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或实质部分。
第六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并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利用本校所提供的条件或在本校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人员,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若以本校署名发表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并签字同意。
第八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第九条 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并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
第十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研究成果中存在虚假信息,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以及引用的资料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
第十二条 伪造学术经历,如在填写个人学术信息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署名作伪,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或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未参加实际研究、论著写作而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第十四条 把成果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者、将研究工作有实质贡献者排除在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等。
第十五条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另有约定成果再次发表时,未注明出处。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第十八条 在学术晋升、职务晋升、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估中,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2月22日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