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东字〔2023〕18号
关于印发《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级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5月4日
附件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调动我校教职员工科研积极性,提升科研水平,在学校营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氛围,规范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实现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级科研项目内容及组织管理
第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定义
校级科研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内涵建设专项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类型
校级科研项目分为常规科研项目、专项科研项目。其中:
常规科研项目是指通过科技发展处发布申报通知、评审、立项等环节批准的予以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一般为学科学术技术类,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教学研究类项目由学校教务处另行组织申报及管理。
专项科研项目是指由于学校重大改革发展需要等原因由学校专门设立的予以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目标
常规科研项目应围绕国家发展战略、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行业企业的技术难题、学科发展的前沿问题及学校党建、思政、管理、服务等办学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开展研究。
专项科研项目应根据学校改革发展需要设定的研究目标、内容开展研究。
第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
科技发展处、财务处、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纪委监察室、二级学院及其他科研申报部门(以下统称二级单位)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科研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管理服务与监督工作。其中:
(一)科技发展处:科技发展处是校级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财务处负责校级科研经费的财务相关工作。
(三)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四)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与查处。
(五)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校级科研项目承担监管责任,督促项目执行。
(六)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经费管理要求,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所承担校级科研项目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校级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
第六条 常规科研项目的申报条件
常规科研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一)与我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员工均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学术方向、工作职责申报常规科研项目;
(二)在项目年度的1月1日未满35周岁的教职员工方可申报及参与青年项目;
(三)常规科研项目只接受团队申报,项目负责人应合理组建研究团队,研究团队一般不应少于3人;
(四)正在主持尚未结项校级科研项目的教职工不得申报常规科研项目;
(五)每个项目负责人同时只能申报一项常规科研项目;
(六)原则上每个教职工最多只能作为两个项目组成员;
(七)原则上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教职工不得担任常规科研项目负责人;
(八)常规科研项目的进度设计均从项目年度的1月1日开始计算,重点项目的研究期限为3年,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的研究期限为2年。项目完成时间截至结项年度的12月31日。
第七条 常规科研项目的立项流程
(一)每年1月,科技发展处统一发布常规科研项目的申报通知及要求,受理申报书。
(二)针对符合申报条件和格式规范的申报项目,科技发展处负责组织校外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标准主要包括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设计和预期成果等方面。
(三)科技发展处将专家评审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学术委员会审议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的项目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发展处负责核实;通过公示期的项目由学校发文正式立项。
第八条 专项科研项目的立项流程
(一)科技发展处根据学校各个工作领域的实际需要编制并发布专项科研项目指南,接受项目团队的申报。
(二)科技发展处负责组织专项科研项目评审。评审组组成成员包括项目内容涉及的二级单位负责人及校内外专家。评审方式为会议评审,项目负责人须进行现场陈述和答辩。
(三)科技发展处将评审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即为立项。
第四章 校级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九条 预算建账
校级科研项目立项后,科技发展处根据实际立项情况做好经费预算并报送财务处,财务处为每个项目单独建账。
第十条 经费管理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应遵循“职责分明、专款专用、分类执行”的原则,在预算编制、支出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20〕24号)、《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教委民〔2023〕5号)等上级文件要求以及学校《关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常规科研项目的资金每年拨付,每次拨付当年额度。
专项科研项目的资金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拨付。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
科技发展处对校级科研项目组织实施中期检查。检查组由学术委员会组成,检查采用项目组汇报和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中期检查后须出具项目中期检查意见书,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常规科研项目将根据检查结果制订第二批或第三批经费分配。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
已立项的常规科研项目和专项科研项目一般不予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确需进行调整的,须在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20〕24号)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项目执行部门向项目工作小组提出调整报告及详细的调整方案,经工作小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工作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其中: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获所在二级单位批准后,将变更申请交至科技发展处;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申请调离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报所在二级单位和科技发展处批准完成项目变更后,经学校同意,方可办理调离手续。项目所在二级单位须做好相应安排,确保负责人变更不会影响项目完成的进度及质量。
(二)变更经费预算。预算调整比例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20%且无新增开支内容。其中:
1.10%以内的可由项目组调整并报工作小组以及财务处审核后, 报市教委备案并应按财政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2.10%-20%应由校长办公会决策后, 报市教委备案并应按财政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3.调整比例超出20%或新增开支内容的,应按专项经费预算原评审程序评审后确定。
第五章 校级科研项目的结项管理
第十三条 结项时间
一般在项目计划完成年度的12月份组织开展结项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须提前做好结项(验收)及财务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项目立项满一年且完成研究任务,实际成果达到立项预期成果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结项。
引进人才根据科研计划与引进协议掌握研究进度。
第十四条 结项评审
常规科研项目在完成后须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向科技发展处提交结项报告等相关材料,由科技发展处组织结项评审。结项评审一般应在12月底进行,以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并给出结项意见。
常规科研项目一般须取得如下成果:
预期成果 | ||
A类 | B类 | |
|
| |
结项要求 | ||
重点项目 | 普通项目 | 青年项目 |
两项成果,至少包含一项A类成果 | A类一项或B类成果中至少三项(同一子项可叠加) | A类一项或B类成果中至少两项(同一子项可叠加) |
常规科研项目实际成果超出预期成果一部著作或一篇核心期刊论文或一项发明专利或获得财政性项目立项或横向项目立项的,可以免于评审,直接认定为结项。
专项科研项目按照计划完成后,须由分管校领导填写意见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同意结项。
第十五条 延期管理
常规科研项目一般不得延期。
专项科研项目若未能通过结项验收可申请延期结项,延长期限为一年。一年后仍未通过结项验收将予以撤销。
未能通过结项验收的常规科研项目及被撤销的专项科研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情况严重的将追究所在二级单位的管理责任。
不能按时提交结项报告的校级科研项目,学校将予以撤销,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报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若因项目负责人变更导致项目无法按时通过结项验收,将对其所在二级单位追究管理责任,包括:
(一)对该二级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扣分;
(二)对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扣分;
(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取消该二级单位下年度内涵专项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违规处理
已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出现以下情况,项目立即终止,项目负责人按照《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项目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承担刑事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违反学术道德被查实的;
(三)项目组违规使用项目经费被追究经济责任的;
(四)其他由学术委员会认定需要中止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印发 |